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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14:05:56 发布877 浏览0 回复0 点赞
古城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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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爱时,男方为女方首付一套房子,

房产证只写女方名字,

不想,婚后半年,两人便不和要离婚,

这套本来表达爱意的房子,却成了两人主要纠纷,

那房子到底属于谁呢?

日前,

临海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婚前,他为她首付买了套房

3年前,27岁的临海人小军认识了与自己同岁的小莉。两人相恋2年,于去年登记结婚。


小军和小莉是自由恋爱,相识相恋时感情很好。婚前,小军为了向小莉表达自己真切的爱意,出了33.5万元的首付,给小莉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登记在小莉的名下。

谁知,婚后的生活,两人出现了不少摩擦。


“她平时不做家务,懒散,不求上进。”小军嫌弃小莉脾气不好,觉得两人性格不合。


“他经常跟我吵架,这生活没法过了……”对此,小莉很反感,她没想到原本甜蜜的生活竟变成了“一地鸡毛”。


双方的矛盾日积月累,在不知不觉中消磨了两人之间的感情。结婚半年后,小莉因为不想继续这样的生活,便起诉到临海法院要求离婚,却被驳回。


临海法院承办法官廖志敏说,第一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是考虑到这对夫妻的感情还未破裂,还有挽回的余地。


可是,小莉要离婚的心意已决。今年5月22日,小莉第二次向临海法院起诉,要求与小军离婚,小军也同意了。


法院:房子归女方,男方拿回38万多元房款

然而,小军婚前出首付为小莉买的那套房子该怎么处理,成了两人争执的焦点。


小军认为,这套房子虽然写着小莉的名字,但首付款是他出的,婚前和婚后又是两人一起还贷的,“既然要离婚了,她应该归还我首付款还有房贷钱,现在这套房子的单价已经涨了3000元左右,还应补偿我婚后房屋增值部分。”


“购买房子的33.5万元首付是我先垫付的,之后小军转账给我24万;购房后,他是又给了我10万元现金,但当时我们正好谈论婚事,我认为那是他给的彩礼,我也已经买成嫁妆嫁过去了。”小莉觉得,房子的首付款不应该全部归还给小军。


那么,这套与双方都息息相关的房子该如何处理呢?


“小军是以结婚为目的给小莉买房,房屋虽登记在小莉名下,但属于附条件的赠予关系。小军提供了出资证明,且两人登记不久就感情不和,离婚时小军可以要求返还首付款、婚前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补偿款。”承办法官傅煊说,至于现金交付的这10万元,双方未约定款项性质,不能认定为赠与或者彩礼,应当认定小军婚前出资,用于小莉房屋首付款及车位款项。


上周,临海法院最终判决小军、小莉双方离婚,房屋归小莉所有,尚未归还的房贷为小莉的个人债务。小莉返还小军房屋出资款33.5万元及其婚前还贷的款项1.26万元,并补偿小军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4万元,合计38.76万元。


来自: 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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