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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海杂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责任如何认定?

    2019/07/04 14:32:06 发布1025 浏览0 回复0 点赞
今天你吃豆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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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胡某均为北京市平谷区第一小学(以下简称平谷一小)学生。2016年11月9日下午体育课期间,因老师在操场内指导其他学生进行训练,刘某与胡某等部分同学在篮球场边自由活动,该区域没有老师管理。胡某从背后推了刘某一下,刘某撞到球架立柱上牙齿受伤。刘某先后到平谷区医院、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上门牙牙冠折断1/2,左上门牙牙本质折断等,支付医疗费1222.39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6322.39元。刘某要求平谷一小、胡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胡大某赔偿上述费用及后期治疗费用,形成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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