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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医疗护理 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但仍需医护人员继续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的失能、半失能参保人员及其家属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机构经评估符合条件,并报参保社保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核准后,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开展医疗、康复及护理的服务形式。
2017年3月1日起,根据台州市的《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居家医疗护理暂行办法》政策,我市正式在台州医院、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临海市中医院、临海市妇幼保健院以及十九家中心卫生院开展居家医疗护理,2017年共有123例参保人享受到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近日,不少家中有病人需要照顾的群众来社保中心询问相关政策,且近期居家医疗护理的政策也有所变化,主要为适用人群的扩大和报销比例的提高。

现将居家医疗护理有关政策要点归纳如下:
1、适用对象:
临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临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2、办理条件: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卧床已达或预期达三个月以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以下称《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居家医疗护理:
1)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
2)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
3)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重病;
4)患其他严重慢性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截瘫。
3、结算待遇:
居家医疗护理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康复护理费用,纳入当年度住院最高可报费用内,每一护理周期按一次住院结算,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分担。统筹基金承担比例按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医护人员出诊费,统一按100%报销比例执行。护理对象接受居家护理服务期间,不影响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相关待遇享受。
4、申办流程:
1)参保人申请
参保人申办居家医疗护理,应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保卡和身份证,向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临海市居家医疗护理申请表》
2)医疗机构评估与申报
医疗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医保医师、康复师(或护士)共同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核评估。
3)社保经办机构批准
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核准通过的,有效期为三个月,期满后需顺延的,参保人或其家属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5、目前可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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