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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吗

转载 2017/07/27 08:45:1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日报 作者:临海生活网 97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丈夫崔某嗜赌成性,因在赌博中诈骗坐牢。

妻子金某在丈夫坐牢期间,替他偿还了债务。之后,她特意告诫丈夫的赌友卢某,以后不要再借款给崔某。但卢某在崔某出狱之后,又借钱给了崔某。后崔某赌博挥霍无法偿还,卢某便将崔某、金某诉至法院。

7月21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

卢某起诉称,崔某于2013年10月分别向其借款4万元、3万元,并出具了两张借条。该借款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金某称,崔某一直有赌博的恶习,和卢某是赌友。2010年,崔某因赌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期间,她已经代为支付了欠卢某的借款5万元。本案卢某的借款,用途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而是崔某用在赌博上,她对此根本不知情,且已明确告知卢某不得借款给崔某了,她不应再承担这笔债务。

卢某对金某曾告知其不得继续出借的说法予以否认。为此,金某向法庭提交了录音两份,录音显示金某多次告诫卢某不能再借款给崔某,并述及崔某及卢某均参与赌博,导致了欠款。

临海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两份录音内容及卢某承认知道崔某因诈赌坐牢的情形,崔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金某在本案债务发生前已经明确拒绝过卢某向其丈夫出借款项,故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崔某个人债务,金某无需共同承担;因举证问题,该笔债务也无法认定为非法债务,故崔某需支付借款。

经办法官表示: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来说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举证等一系列问题,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即便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往往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最终金某无需共同偿还该笔欠款,关键是做好了证据保存工作。

责任编辑:丁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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