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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房发现已被老父偷卖 农村宅基地能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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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7/11/14 14:12:55
来源:台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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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新房批地基时被要求拆除老房子,鲁大和鲁二才发现自家的老房子里住着别人一家子,要求对方搬走时,对方却拿出了与二人父亲鲁老汉签订的一纸房屋买卖合同,原来鲁老汉瞒着全家人偷偷将老房子卖了。于是,鲁老汉一家将买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鲁老汉与买主签订的卖房合同。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鲁老汉系临海市大田街道人,今年六十出头,其与老伴育有二子,即鲁大和鲁二。2017年3月份,鲁大和鲁二向当地国土所申请在村里盖新房,却被告知需要拆除他们原先坐落在该村下辖的某自然村的两间半老房子。说起这老房子,因为距离他们现在住的地方较远,二人平时也都在外做生意,老房子就交给了老父亲鲁老汉来打理。此前有一段时间,鲁老汉曾告诉两个儿子,说自己将老房子租给别人赚点租金补贴家用,后来又说自己已经将房子收了回来。由于平日都比较忙,二人对此也没多加关注。
等到兄弟二人去老房子查看时,却发现隔壁村的何某一家住在这里。鲁大和鲁二以为何某是租住在这里的,就和何某协商将租金退回给他,请他搬走。不料,何某却从抽屉里翻出了一张卖房契约,上面有鲁老汉的签字及手印。原来,鲁老汉已于几年前就将该房屋作价42000元卖给了何某。据鲁大妈和鲁家兄弟称,鲁老汉之前一直是说将房屋租给别人赚点租金的,鲁老汉的卖房行为他们三人也并不知情。鲁家认为,该房屋为四人的家庭共同财产,现鲁老汉独自将房屋出售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行为应该是无效的。
对此,何某在法庭上称,他买房子是为了儿子读书的,当时不但有鲁老汉签字,还有几个村干部作为见证人签字。鲁老汉的老伴和两个儿子其实是知道情况的。现在如果要认定协议无效也可以,鲁老汉一家应赔偿其对于房屋的装修损失及增值费用。
法官说法
临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允许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民事主体,被告何某与原告鲁某不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故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何某应该将房屋返还给鲁某一家,鲁某一家返还其购房款42000元。此外,何某对于自己的损失若能够提供证据,可另案主张。
案情回顾
鲁老汉系临海市大田街道人,今年六十出头,其与老伴育有二子,即鲁大和鲁二。2017年3月份,鲁大和鲁二向当地国土所申请在村里盖新房,却被告知需要拆除他们原先坐落在该村下辖的某自然村的两间半老房子。说起这老房子,因为距离他们现在住的地方较远,二人平时也都在外做生意,老房子就交给了老父亲鲁老汉来打理。此前有一段时间,鲁老汉曾告诉两个儿子,说自己将老房子租给别人赚点租金补贴家用,后来又说自己已经将房子收了回来。由于平日都比较忙,二人对此也没多加关注。
等到兄弟二人去老房子查看时,却发现隔壁村的何某一家住在这里。鲁大和鲁二以为何某是租住在这里的,就和何某协商将租金退回给他,请他搬走。不料,何某却从抽屉里翻出了一张卖房契约,上面有鲁老汉的签字及手印。原来,鲁老汉已于几年前就将该房屋作价42000元卖给了何某。据鲁大妈和鲁家兄弟称,鲁老汉之前一直是说将房屋租给别人赚点租金的,鲁老汉的卖房行为他们三人也并不知情。鲁家认为,该房屋为四人的家庭共同财产,现鲁老汉独自将房屋出售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行为应该是无效的。
对此,何某在法庭上称,他买房子是为了儿子读书的,当时不但有鲁老汉签字,还有几个村干部作为见证人签字。鲁老汉的老伴和两个儿子其实是知道情况的。现在如果要认定协议无效也可以,鲁老汉一家应赔偿其对于房屋的装修损失及增值费用。
法官说法
临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允许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民事主体,被告何某与原告鲁某不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故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何某应该将房屋返还给鲁某一家,鲁某一家返还其购房款42000元。此外,何某对于自己的损失若能够提供证据,可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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